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郭王秀妹
被 告 黃王色抱
鄭王后屏
林王賜春桂
王玉琴
王連晃
王翼祺
王翼瑤
王翼璋
王俊杰
王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價額
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
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
價為準。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塗銷被繼承人王水鈕設定
於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登
記,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無」,則本件應依無約定
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即價額應依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
之15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09,684 元【計算式:地上權權
利範圍115.7 ㎡×申報地價632 元/ ㎡×年息10%×15=109,68
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地價為381,810 元【計算式:地上
權權利範圍115.7 ㎡×公告土地現值3,300 元/ ㎡=381,810 元
】。是系爭土地1 年所獲利益之15倍均未超過地價,依前揭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1 年所獲利益之15倍即109,68
4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