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51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林戴樑
藍湯瑋
被 告 王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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