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997號
MLDV,105,司促,6997,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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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99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婷雅
債 務 人 古玉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捌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
  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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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