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919號
MLDV,105,司促,6919,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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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919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大湖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傅顯榮
債 務 人 張維田
      邱玉珍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及
  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二月三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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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