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81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高梅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高梅玉於民國93年9 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8 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555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888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或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緣相對人高梅玉於民國94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
sh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
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8 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393 5 元及違約金16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Ready 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 1) 999元
(含) 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 2) 1000 元至10000 元之
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 元( 3) 10001元至40000 元之間者
,需繳交違約金200 元( 4) 40001元至70000 元之間者,需
繳交違約金400 元( 5) 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
違約金700 元( 6) 100,001元( 含) 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
10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681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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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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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高梅玉 456│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68483 │0000000000│08月 19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106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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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高梅玉 557│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五│
│ │48711 │0000000000│08月 16日 │8月 31日止 │點八八 │
│ │元 │501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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