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羅黃月娥
被 告 戴慶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 年度訴緝字第2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