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24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慶麟上列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5 年12月6 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茲改定於105 年12月13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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