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459號
MLDM,105,聲,1459,201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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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昱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昱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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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