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俊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9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俊成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更正下列事項外,其餘詳如附件所載: ㈠附件附表編號3 之罪名欄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 ㈡附件附表編號4 之罪名欄應更正為「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
㈢附件附表編號5 之罪名欄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最 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應更正為「105.09.30」。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