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侵訴字,105年度,1號
MLDM,105,原侵訴,1,2016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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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誠華
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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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