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業泉
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5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 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 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 示判決之期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 年11月12 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11時宣判, 因無法如期宣判,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裁定延展 本件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