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5年度,6號
MLDM,105,交附民,6,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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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基政
      曾玉桂
被   告 丁見利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交訴字第8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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