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87號
債 權 人 陳忠和
債 務 人 張語宸即張寶汶
債 務 人 古琇瑗
一、債務人張語宸即張寶汶、古琇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壹佰玖拾捌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
張語宸即張寶汶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
列二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