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清政
被 上訴 人 夏初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3,23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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