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63號
HLDM,104,附民,63,2016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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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生功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天生
被   告 蔡金瓶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易字第412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金瓶被訴侵占案件,經原告生功工程行之法定代 理人洪天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謝欣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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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