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
抗告人 薛光霽
上列抗告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
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就上開 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5年12月14日始行提起抗告,已 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補繳】本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