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號
TTDV,105,訴,10,2016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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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余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
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413元(
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10元×3,171.74平方公尺=130萬
41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4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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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