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63號
TTDV,105,消債更,63,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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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顏釉家 
代 理 人 廖頌熙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4,100元(15×34×10 -1,000=4,10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 請人。
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 聲請人曾與債權人協商成立,請提供還款證明文件並說明繳 款情形為何,若為毀諾,並釋明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且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聲請人應詳細 釋明於何時毀諾?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 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其自民國10 4年12月起至105年2月29日止並無投保單位,請陳報上開期 間之收入所得來源、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 助),及與其相符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四、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尚有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及民間債權人甲○○存在,請就上開債權提出與債權人清冊 記載之債權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催繳通知單 、電信費帳單、合會標單等)。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含聲請人配偶)是否領有社 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完整清晰封面暨 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請聲請人提出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 釋明聲請人就受其扶養之人(含聲請人配偶)每月實際支出 之扶養費項目及金額,並請一併提出受扶養人(含聲請人配 偶)之103、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及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另請釋明受扶 養人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敘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 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及其分擔金額或不能扶養之原因。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 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 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 納保費金額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 、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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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