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78號
TTDV,105,司聲,78,2016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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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温美嬌
相 對 人 誠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大誠
相 對 人 郭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溫」美嬌之記載,應更正為「温」美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溫」美嬌之記載,向本院聲 請返還擔保金,而本院亦依其聲請狀之記載,准聲請人取回 擔保金。然本院提存所以「溫」美嬌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温 」美嬌,始得取回本件擔保金,故向本院民事庭聲請更正裁 定.....云云。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三、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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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欣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