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 理 人 嚴婕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昱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 務人最新戶籍資料顯示,債務人住居於屏東縣屏東市,非屬 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發支付命令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