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345號
TTDV,105,司促,4345,201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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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4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姿璇即何琪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何琪琪於民國92年3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1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91
  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9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何琪琪於民國94年5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744元
  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41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 35,050元    │96年2月24日起至   │19.71%   │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2 │ 59,873元    │96年1月7日起至   │20%    │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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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