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330號
TTDV,105,司促,4330,201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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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3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郭俐妘即郭玉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貳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郭玉雲於民國84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2年2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8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470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
  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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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 134,250元    │ 92年8月5日起至  │20%     │無         │無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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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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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