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286號
TTDV,105,司促,4286,201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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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涂亞儒
債 務 人 涂文欽
債 務 人 趙芝玲
一、債務人趙芝玲涂文欽涂亞儒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伍萬壹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涂亞儒於民國103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涂文欽
     、趙芝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1,951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涂亞儒自就
     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涂
     文欽、趙芝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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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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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951元     │ 105年8月31日起至 │2.15%    │105年10月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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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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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