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涂亞儒
債 務 人 涂文欽
債 務 人 趙芝玲
一、債務人趙芝玲、涂文欽、涂亞儒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伍萬壹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涂亞儒於民國103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涂文欽
、趙芝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1,951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涂亞儒自就
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涂
文欽、趙芝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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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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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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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951元 │ 105年8月31日起至 │2.15% │105年10月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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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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