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200號
TTDV,105,司促,4200,2016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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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家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每次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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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