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9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棟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棟源分別於1、民國095年01月14日向債權人
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7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5%固定
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
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
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
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
約定事項為證。及於2、民國093年09月15日向債權人借
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
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
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
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69751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
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
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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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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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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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0,000元 │ 95年1月26日起至 │15%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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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9,751元 │ 95年5月18日起至 │15% │95年6月19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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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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