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167號
TTDV,105,司促,4167,201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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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6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杜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伍佰玖拾捌元,及如各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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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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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478元     │ 105年10月25日起至 │14.75%   │    無     │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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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258元     │ 105年10月25日起至 │14.83%   │    無     │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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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097元     │ 105年10月25日起至 │14.9%   │     無     │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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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9,241元    │ 105年10月25日起至 │15%    │    無     │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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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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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