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584號
TTDM,105,聲,584,2016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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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萬光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萬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萬光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 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 年12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4148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 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一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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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