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101號
TNDA,105,簡,101,2016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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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01號
原   告 陳苡霓即魚子醬餐飲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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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