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陳世良即育昇鋼索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陳侯錦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年6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6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12月 5日(因105年12月3日及其翌日均逢週休假日,爰順延至105 年10月5日屆滿)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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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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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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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敬岱機械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育昇鋼索企業行│105年7月31日│25,358元 │ER5791677 │
│ │限公司楊崑明 │行永康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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