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李
雲青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代 理 人 莊瑋誌
上列聲請人聲請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4月23 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0月24日屆滿 (原屆滿日為10月23日,因適逢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10 月2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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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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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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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2-NX-18787-5 │1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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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2-NX-23001-0 │1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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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31000-7 │1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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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39228-9 │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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