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鄭佳昉
鄭秀溶
鄭黃高鶴
被 告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
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12月7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5 年12月12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