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82號
TNDV,105,重訴,82,20161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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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佳昉
      鄭秀溶
      鄭黃高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白河區農會間因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8 月19日105 年度重訴字第
8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142,454 元(上訴人是否對原判決包含上訴人鄭黃
高鶴對被上訴人追加請求給付2,185,615 元相關本息部分提起上
訴,經函請上訴人說明,未得回覆,僅能依其上訴聲明狀「訴訟
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認定上訴人未就此部分提起上訴),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7,37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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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