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9號
TNDV,105,重訴,19,2016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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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張英賢
送達代收人 施承典律師
上 訴 人 賴肇章
      曾振忠
視同上訴人 蘇邦彥
      謝清文
      蕭欽濱
      林建成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所為其等與被上訴人臺灣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日盛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1,581,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88元
,未據上訴人、視同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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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