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4號原 告 鄭蓓莉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律師被 告 兵昌盛 兵燕輝 高茂雄 兵桂英 兵彩雲 兵麗玉 李高麗惠 謝明諺 謝念頴 高智帆 高帛樟 高誼捷 兵楊梅 兵自盛 兵楊綉花 康茂榮 兵忠業 兵忠智 康瑞男 康靖儀 康小玲 康靖芳兼 上八人訴訟代理人 施兵玉綿被 告 兵自強 程兵玉琴 施兵玉綿 兵淑珍 兵寶發 兵素琴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彭進來被 告 兵文上 兵萬金葉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兵行平被 告 兵李金雀 兵張慧美 潘兵玉美 兵行陸 兵正現 兵聖津 兵玲鐘 王兵惠英 兵惠準 兵菊妹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鋕鋒被 告 兵明昌 楊兵淑珍 兵淑華 兵淑娟 兵任祐 兵芳馨 兵寬福 兵金貴 趙瑤華 趙瑤中 趙瑤勲 趙瑤貞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趙瑶美被 告 楊松 鄭金月 李鄭秀鳳 鄭幸佳 鄭春菊 鄭英達 鄭丰嘉 張悉貞 鄭慈憫 楊雅萍 謝孟憲 謝文瑤 買李秀緣 買聰徹 黃能莫 黃忠榮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振發被 告 劉峯山 買撰忠 買志源 劉買秀鳳 買秀瓊 買秀華 買秀枝 買素英 陳買金對 張買素美 買謙壽 買謙茂 買謙宗 買文永 買金蓮 買愛絜 買金雲 買金貴 余碧娥 余玉燕 余朝正 余鴻慶 余鴻德 余芳學 柯雅齡 柯金鮮 柯金提 柯采玥 柯金碧 柯建成 黃陳素玲 黃莉評 黃美約 劉梅君 劉梅玉 劉梅英 劉梅琪 黃柏維 黃柏蓉 黃煒翔 買素娥 李洽俊 周買勤純 鄭正一 陳買素尼 李秋枝 鄭哲琳 鄭哲璨 鄭慧芳 鄭慧清 李馨慧 李維寧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盟智被 告 李勝宗 李勝義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買福田之遺產管理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黃俊民被 告 穆貴汝 買俊祥 買惠珠 買俊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被告黃能莫之除戶籍本、繼承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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