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162號
TNDV,105,訴,2162,201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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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62號
原   告 許修奕即新益壓克力商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侯景淵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5年度司促
  字第20812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377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8,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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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