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1號
原 告 童茂金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訴訟代理人 童世和
被 告 林彩華
被 告 林珍珍
訴訟代理人 呂俊福
被 告 林儀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原告起訴確認租佃關係不存在部分是否有確認利益,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