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87號
原 告 李文凱即李政人之承受訴訟人
梁月里即李政人之繼承人
李文傑即李政人之繼承人
李雅琬即李政人之繼承人
被 告 YAU IO HANG(邱耀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梁月里、李文傑、李雅琬為原告李政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命其全體續行訴訟。二、查本件原告李政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5年4月21日死 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其法定繼承 人共有李文凱、梁月里、李文傑、李雅琬等4人,且均未為 拋棄繼承之聲明,有渠等之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 表在卷可憑。惟僅李文凱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其餘繼承人及 被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梁月里、李文傑、李雅 琬為原告李政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