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59號
TNDV,105,補,959,2016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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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9號
原   告 郭玉英
      吳詠琦
      吳若綺
      吳宗曉
      吳佳賢
      吳國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勝雄等九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查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郭玉英吳詠琦吳若琦共有臺
南市○○區○里段000000地號土地,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28,694 元【計算式:17平方公尺【土地總
面積】×36,982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28,694 】,
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原告郭玉英吳詠琦吳若琦
應納部分);另原告吳宗曉吳佳賢吳國孝共有臺南市○○區
○里段000000地號土地,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19,06
0 元【計算式:17平方公尺【土地總面積】×48,180元【每平方
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19,06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原告吳宗曉吳佳賢吳國孝應納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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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