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57號
TNDV,105,補,957,201612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郭謝沛珍
被   告 謝素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素娥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12,844元(即附表所示原告請求撤銷贈與行為、所有權移
轉物權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不動產之價額),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
│附表                                   │
├──┬────────────┬─────────────────────┤
│編號│不動產標示       │價額                   │
├──┼────────────┼─────────────────────┤
│ 1 │臺南市永康區大灣段6141地│53,8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84平方公│
│  │號土地,權利範圍20000分 │尺×150/20000=558,444元         │
│  │之150          │                     │
├──┼────────────┼─────────────────────┤
│ 2 │臺南市永康區大灣段7008建│854,400元(課稅現值)           │
│  │號建物         │                     │
│  │            │                     │
│  │            │                     │
├───────────────┴─────────────────────┤
│                            合計為1,412,844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