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65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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