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15號
TNDV,105,補,915,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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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告 樺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忠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56,0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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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