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08號
TNDV,105,補,908,201612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何怡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976,46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