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告 龍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江斌
原 告 九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竣庭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
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
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其中一人之欠缺不
影響於他共同訴訟人,是共同訴訟之原告數人對於裁判費之繳納
,僅在其請求之數額範圍內負責(司法院75廳民一字第1405號函
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龍觀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龍觀公司
)、九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九計公司)、及鄭竣庭之訴訟
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6,096,590元、31,114,300元、
78,696,069元,故應分別對原告龍觀公司、九計公司、鄭竣庭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41,680元、285,856元、704,5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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