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99號
TNDV,105,消債更,299,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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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高偉昕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附件:
(一)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3年、104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
(二)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 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 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 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三)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12月起至105年12 月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 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 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 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 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四)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 面、自103年12月起迄105年12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 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 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



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 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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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