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68號
TNDV,105,家訴,68,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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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68號
原   告 王宗華 
      王美玉 
      王美淑 
      王美足 
      王麗女 
      王鈴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王呂麗香
訴訟代理人 王國禎 
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1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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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