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68號
原 告 王宗華
王美玉
王美淑
王美足
王麗女
王鈴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王呂麗香
訴訟代理人 王國禎
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1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