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 理 人 方書斌
相 對 人 羅黃○實
羅○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 出遺產清冊事件。關於拋棄繼承事件。關於無人承認之 繼承事件。關於保存遺產事件。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 囑執行人事件。關於其他繼承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7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0年5月23日死亡時之住所地 在高雄市○○區○○里○○路0巷000號一節,有被繼承人之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則依上開規定,本件關於繼承之事件,自應由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專屬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專屬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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