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5年度,209號
TNDV,105,家救,209,20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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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吳住
代 理 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榮發王榮中王榮群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扶養費有理,且已獲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在案,爰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王○發、王○中、王○群間請求給付 扶養費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 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法律 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 扶助)、資力審查詢問表(以上均影本)為證,並有聲請人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堪可採信。 又依聲請人與王○發、王○中、王○群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 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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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