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2959號
TNDV,105,司繼,2959,2016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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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959號
聲 請 人 陳錦子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冠霖(男、民國61年4月日5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00號之1)於105年11月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
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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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