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959號
聲 請 人 陳錦子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冠霖(男、民國61年4月日5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00號之1)於105年11月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
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