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828號
聲 請 人 楊金隆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陳報遺產清冊之目的在於釐清被 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僅有合法繼承權之繼承人始有陳 報被繼承人遺產之權利與義務,如非繼承人自無陳報之必要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楊金隆為被繼承人楊謹嘉之父親,於民國 (下同)105年10月28日被繼承人死亡時固為被繼承人之直 系血親尊親屬,然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第一順位繼承人楊生安 仍未向本院聲請就被繼承人遺產為拋棄繼承,是聲請人即非 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揆諸首揭規定,自無陳報被繼承人 遺產清冊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第23 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