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鄭健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鄭健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 新臺幣(下同)①720,000元②1,200,000元③68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29年3月 4日②129年7月15日③132年12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鄭健安於①99年3月10日②99年7月21日③102年1 0月16日④102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00,000元②1,0 00,000元③200,000元④6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8年3 月10日②118年3月21日③118年3月16日④118年3月31日止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5年8月10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 1,844,003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 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3件、借據影本2件 、貸款借據影本2件、繳息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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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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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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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永康區 │蔦松南段│638 │建│69.6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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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蔦松段395-19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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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4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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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基│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 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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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6│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康│3層樓房 │38│42│41│12│平│加強│2.│平│全部│
│ │4 │蔦松里蔦松二│區蔦松南段│加強磚造│.1│.7│.4│2.│方│磚造│96│方│ │
│ │ │街87巷3號 │638地號 │ │6 │2 │4 │32│公│ │ │公│ │
│ │ │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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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蔦松段469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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